注册号:362688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0号 - 申请人:深圳爱健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68872号“IFIT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0号

       

      申请人:深圳爱健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872号“IFIT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9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8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33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59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18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479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及第28479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外文“STUDIO”意为“工作室”,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据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为“IFIT”,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IFIT”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七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