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676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1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美时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2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建明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