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468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57号
申请人:任爱国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新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6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9582801号“格纳尔Genaer”商标、第17335783号“腾讯游戏平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发LOGO予以说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化首字母“G”、引证商标二独立且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动干衣机、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