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78769号“生命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55号
申请人:何日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8769号“生命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5群组即“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29162959号“生命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29149548号“生命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三、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不会引起误认。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在除“蜂王浆”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供应合同及收据、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过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现为“消毒剂、消毒纸巾、医用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005群组即“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王浆”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蜂王浆”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王浆、咖啡饮料、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蜂王浆、咖啡饮料、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生命说”构成,该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功能效用、品质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