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泳葆茶叶 YONGBAOCHA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57733号“泳葆茶叶 YONGBAOCHA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55号

       

      申请人:重庆泳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7733号“泳葆茶叶 YONGBAOCHA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7713号“永葆 YONG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6928A号“德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泳葆 YONGBAO”与引证商标一“永葆 YONGBAO”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茶叶加工;榨水果;食物冷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茶叶加工;榨水果;食物冷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