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北创金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06054号“北创金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71号

       

      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6054号“北创金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8345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6240号“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62955号“新景财富 THE NEW WEALTH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71776号“新景财富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撤销引证商标二的受理通知书及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