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749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29号 - 申请人:张家界东游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6749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29号

       

      申请人:张家界东游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开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6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