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5773959号“MM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5905号重审第0000001003号
申请人:广东瑞荣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力源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5905号《关于第15773959号“MM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7718号 “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1543号 “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都是由2-3个四边形的字母构成,且争议商标中的“M”是由引证商标一中的“E”顺时针旋转90度得到,争议商标的“G”也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G”形状完全相同,争议商标在文字的字形、构图、外观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泵;空气压缩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抽气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液压泵;空气压缩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抽气泵”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等证据显示的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广东江门市力源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商品为“EG”品牌的电机等商品,而申请人在电机等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故电机等商品上的“EG”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范围。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电机等商品分属于区分表中的不同群组,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液压泵;空气压缩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抽气泵”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空气压缩泵;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与申请人第11049903号 “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液压泵;空气压缩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抽气泵”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增压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