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999号“玫瑰 Ro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5621号重审第00000010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5621号《关于第27999号“玫瑰 Ro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0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东方国际创业浦东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商品订购合同、购货发票、银行回单能形成对应关系且载明的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参加第115届和第120届广交会过程中形成的参会费用通知及发票,《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汇款凭证,参展照片等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其中的费用及发票能形成对应关系,《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中载明的展位号与照片显示的展位号一致,照片中显示了“Rose”标志以及T恤衫、衬衫等商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T恤衫、衬衫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宣传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京沪证经字第13466号公证书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淘宝店铺于2014年1月15日注册,部分销售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T恤衫、衬衫、裤装、短裤、外套、夹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存在持续性使用。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为“Rose”或者“Rose”文字和玫瑰图形组成,但“Rose”文字作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玫瑰图形亦与“玫瑰”文字形成图文对应关系,其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仍然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另T恤衫等商品与“衬衣;西服制服;晨衣;睡衣;棉织衫裤;茄克衫;短裤;工装”商品构成类似,因此,被申请人在T恤衫等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衬衣;西服制服;晨衣;睡衣;棉织衫裤;茄克衫;短裤;工装”商品上的使用。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其在“衬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