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987号“JOWAE RECHERCHE
PHYTOACTIVE PARIS SEOU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76号
申请人:LABORATOIRE JOWAE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987号“JOWAE RECHERCHE PHYTOACTIVE PARIS SEO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2994号“JO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韩国有特定联系。申请人是注册于法国巴黎的公司,并且与韩国的相关研究专家有合作关系,该标志 所含地名位于其显著识别部分“JOWAE”之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kim ki Hyun博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及翻译件、合同复印件及翻译、申请商标在韩国的公告页、在欧盟的信息页、相关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包含英文“PARIS”、“SEOUL”即“巴黎、首尔”,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且将该标识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