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71621号“星途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14号
申请人:甘肃培多分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621号“星途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7151号“星光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70198号“星动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73390号“星虹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76665号“星耀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40160号“星创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36360号“星鲜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22932号“星战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60954号“星火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008870号“星赫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622672号“美途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401867号“星灿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134557号“星树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商标所涉领域不同。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星途未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部分“星光未来”、“星动未来”、“星虹未来”、“星耀未来”、“星创未来”、“星鲜未来”、“星战未来”、“星火未来”、“星赫未来”、“美途未来”、“星灿未来”、“星树未来”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玩具出租;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