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名人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18431号“名人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45号

       

      申请人:中山市名人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8431号“名人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放弃“袜”商标,与第26909611号“名人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1358号“名人”商标、第558659号“名人mingren”商标、第2022269号“名人”商标、第9412087号“名人名家MINGRENMINGJIA”商标、第1557309号“名人”商标、第14770607号“名人名家MingRenMingJia”商标、第18026693号“名人名家MINGRENMINGJ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袜”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袜”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婚纱”等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戏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紧腿裤(裤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名人世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