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鲁海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47645号“中鲁海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86号

       

      申请人:山东东联水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7645号“中鲁海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978号“CON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3758号“CON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CONCH”可以译为“海螺”等含义,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之一“海漯”含义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耐火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石棉灰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