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鑫韻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51834号“鑫韻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88号

       

      申请人:深圳市别茶人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豌豆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1834号“鑫韻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4322号“鑫韵xin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8587号“鑫韵xin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60281号“鑫韵xin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4543699号商标档案信息、关于设计方的聊天截图、版权登记证书、品牌宣传的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鑫韻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鑫韵”,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