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创婚时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41831号“创婚时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开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正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1831号“创婚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6008号“创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06340号“黑天鹅尊贵至美BlackSwanLux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1394号图形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95732号“创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创婚时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创时代”,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以外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以外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