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修源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693888号“修源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87号

       

      申请人:沈应琼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888号“修源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1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冲突的3504类似群组服务项目。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5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3504类似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