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89440号“佰思顿 BASID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91号
申请人:朱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9440号“佰思顿 BAS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3809号“佰思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79310号“百科思顿 BAIKESI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宣传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佰思顿”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佰思顿”,引证商标二文字“百科思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