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梨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99311号“樊梨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47号

       

      申请人:广州福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311号“樊梨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2367号“樊梨花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州福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