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45412号“小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76号
申请人:安徽这儿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5412号“小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用自己名字创作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公司传承的企业思想。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06463号“小蔺家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小蔺”,且申请商标无其他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