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03705号“韩式九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82号
申请人:皓宇(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3705号“韩式九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2554号“九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81064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69323号“九田家 自然·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韩式九田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九田家”,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