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347186号“昌盛CHANG 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53号
申请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昌盛茶庄
委托代理人:广州唐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186号“昌盛CHA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718号“昌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属于同一权利主体,不会造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140419号“闽桂高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声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街口昌盛茶庄”企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早期租赁铺位合同、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申请人使用“昌盛”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