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66895号“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6895号“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343号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相关证据;2、被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据;3、东方祥麟百果园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相关证据、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4、关于复审商标产品最早的媒体报道资料;5、复审商标产品及相关包装照片、宣传册实物;6、无线网址注册合同;7、复审商标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的证书、相关图片以及媒体报道证据;8、被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9、被申请人授权海南乾坤百果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明、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以及销货方企业简介资料;10、被申请人与海口市裕昌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品产品包装购销合同、与海南鲜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与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11、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货物调拨单;12、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部分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复审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于1999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鲜食用菌、植物种籽、活鱼”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范围内,证据5均系被申请人单方自制,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8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法证明相关产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6、9、10均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佐证。因此,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在“鲜水果”商品上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同时,被申请人在证据11中还提交了大量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百果园”牌龙眼、柚子、凤梨、荔枝等商品的销售发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是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综上,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龙眼、柚子、凤梨、荔枝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与上述商品系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鲜水果”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各项商品与“鲜水果”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复审商标在“甘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鲜水果、甘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