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CHINWANT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67253号“CHINWANT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75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7253号“CHINWAN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目的和理由,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宣传照片等U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2641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