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上海富士电梯SHANGHAI FUJI ELEVA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670690号“上海富士电梯SHANGHAI FUJI

    ELEVA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540号

       

      申请人: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0690号“上海富士电梯SHANGHAI FUJI ELEV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8744号“轮胎&轮圈馆Fuji special brand及图”商标、第8428748号“Fuji 5 days”商标、第28439136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上海富士电梯SHANGHAI FUJI ELEVATOR及图”虽含有“上海”,但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