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24253号“浩普变色龙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86号
申请人:山东浩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4253号“浩普变色龙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8880号、第152237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感官印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和深切寓意的商标。申请商标中“浩普”也是申请人早在2010年就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产品有关的学术论文;宁夏子公司情况;社会公益活动;领导参观考察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