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33199号“丛业新材料CONG YE NEW
MATERI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85号
申请人:杭州丛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3199号“丛业新材料CONG YE NEW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310号、第169019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字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