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417522号“指留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49号

       

      申请人:符海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荣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19417522号“指留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质量造成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风气。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误认和不良影响,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向我局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