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319364号“川霸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95号
申请人:武汉川霸味道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9364号“川霸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川霸味道”商标衍生出来的子品牌。申请人的“川霸味道”商标经多年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川霸”一词作为商标用在其他类别上也有核准的先例。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川霸”和“世家”两部分组成,其中“川霸”的 “川”是四川省的简称,“霸”具有“依仗权势或武力”、“强力占有”、“横行无理”等含义,尤其地域名称与“霸”字相组合的形式易使其产生蛮横、在某一地区称霸等含义;而“世家”是指以某种专业世代相承的家族,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川霸世家”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