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金友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1314202号“金友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莉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14202号“金友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83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复审商标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百度搜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淘宝订单截图;2、电商平台截图;3、商品图片;4、淘宝电商平台评论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属于象征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沐浴用设备、淋浴间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淘宝订单截图等体现了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商品淋浴器、淋浴花洒龙头等;且形成时间处于之间期间内。鉴于商品淋浴器、淋浴花洒龙头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龙头、沐浴用设备、淋浴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淋浴器、淋浴花洒龙头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证据与被申请人的关联性存疑,但以上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志。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