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渔翁记YU WENG 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13476号“渔翁记YU WENG 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22号

       

      申请人:大连渔翁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3476号“渔翁记YU WENG 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4011号“七彩之美及图”商标、第8321561号“陆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他类别在先商标证书、申请人获得的域名注册证书、其他宣传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