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74569号“犀利 CIALI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博大精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4569号“犀利 CIAL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07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查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使用包装;
3、经销协议及发票。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
4、购销合同及发票;
5、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且显示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查询结果;
2、被许可人企业信息及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博大精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消毒制剂等商品上。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消毒制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沈阳得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特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但仅凭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尚难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4中显示商品多为鼻腔清洗器,其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消毒制剂等商品,且与医用营养品、消毒制剂等商品亦非类似商品;证据5仅为作品登记证,尚非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医用营养品、消毒制剂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