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38022号“奇始成长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26号
申请人:北京蓝德明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8022号“奇始成长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16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