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59594号“VIVO 物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47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9594号“VIVO 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4790号“物联 W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4916号“物联通 I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26709号“物联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54755号“物联世界 IOT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01761号“物联网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10569号“物联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14758号“物联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25716号“VIVO PRIVATE EQU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325726号“VIVO GROWTH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939925号“物联购物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中所包含的“物联”为描述性词汇,显著性极弱,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应被相关权利人所独占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宣传推广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八、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4、168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六、八、九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