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87642号“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08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7642号“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654号“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22961号“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654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33180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84279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257768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目前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决定书、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五、六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光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