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352001号“艾品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70号
申请人:广西品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52001号“艾品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422号“尚品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申请注册被驳回状态。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无效后再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由申请人企业字号设计而来。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艾品尚”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注册使用在去污剂、香等复审商品上,尚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