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98382号“大泳發玛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57号
申请人:苏润多超市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8382号“大泳發玛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826号“大润发玛特及图”商标、第24114684号“大润发玛特DRFMT”商标、第24534160号“大闰发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无效,故该两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大泳發玛特”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材料分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材料分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