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009号“Vita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23号
申请人:创机然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009号“Vita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091号“VITABO”商标、第6426305号“VITA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