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2455H号“KEN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19号
申请人:PIAB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2455H号“KE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443461号“KEN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申请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