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49012号“辣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70号
申请人:四川辣八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012号“辣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5449号“辣8HOT”商标、第5523581号“辣八及图”商标、第13060740号“辣八粥LBZ及图”商标、第16933988号“辣八粥”商标、第16933989号“辣八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所有人均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饭店”服务上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3期),现核定使用服务为“提供营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茶馆、餐厅、酒吧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茶馆、餐厅、酒吧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