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31198号“UNI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27号
申请人:深圳坤辰物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1198号“UNI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7480456号图形商标、第13539418号“嘉辉科技 JIAHUI TECHNOCOGY及图”商标、第11226609号图形商标、第12340776号“亨嘉电力及图”商标、第16502846号图形商标、第12253937号图形商标、第13836580号图形商标、第22182941号图形商标、第13241397号图形商标、第8110962号图形商标、第6918598号“海工及图”商标、第27287195号图形商标、第5574189号图形商标、第7468061号“赣通卡及图”商标、第7344615号“UIB”商标、第18405984号“维 · 工 · 联 UIB及图”商标、第23970482号“UIB及图”商标、第33295847号“UI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八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UNIB”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英文“UI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数字标牌、无线电传送设备、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导航仪器、电子记事器、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