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三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34704号“梦三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46号

       

      申请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4704号“梦三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7666896号“梦幻三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7026725号“梦想三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手机”商品,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合同及发票;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5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机”商品上的复审,故在“手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头戴式耳机、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头戴式耳机、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