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494066号“泰山石敢当
TAISHANSHIGANDNA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41号
申请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4066号“泰山石敢当 TAISHANSHIGANDN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643号“石敢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该名称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