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生一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47221号“天生一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40号

       

      申请人:陈启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7221号“天生一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546号“天生一派”商标、第4593751号“喔喔天生一对”商标、第35350744号“天生一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937号“天生一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6日。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