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20486号“ILLUMINATING
NERVES-PRESERVING FUN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53号
申请人:阿尔米生物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486号“ILLUMINATING NERVES-PRESERVING FUN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极高的原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及欧盟等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富于启发的神经保护功能”,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