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96713号“红祥子 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26号
申请人:刘正建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6713号“红祥子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2495号“胡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