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55212号“正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01号
申请人: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5212号“正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3645号“正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谷类制品、生糯粉、粗面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