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享库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45850号“享库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60号

       

      申请人:上海戈汰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5850号“享库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的商品选项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享库存”用在指定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