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958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58号
申请人:江西寻找最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5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6466号“一立体训 N及图”商标、第6947614号“智泉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