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82708号“蛇圣 HOLY SERP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39号
申请人:中山市蛇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2708号“蛇圣 HOLY SERP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具备的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