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SCO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24755号“ESC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35号

       

      申请人:艾思寇达萨巴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4755号“ESC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7833号、国际注册第8096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图文排列、显著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间的冲突,已通过在先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声明书予以克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在金山词霸上的查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